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十二年前被控走私毒品回台,遭判刑十八年定讞的屏東東港籍「得利十號」漁船船長陳火盛,經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協助聲請重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十五日審理撤銷原判決,改判陳火盛無罪。
陳火盛昨穿著「自由」黑T恤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人員的陪同下步出法庭,他神情輕鬆,一直感謝法官和律師還給他清白;據了解,陳火盛因此案蒙冤前後共三千一百九十天,蹲了冤獄二千九百六十六天,期間長達八年。
二00九年五月刑事局偵八隊查獲一起毒品走私案,陳火盛與朋友林進龍,被控和謝龍宗夫婦及在菲律賓從商的林金群,以及一名綽號「阿超」的男子,自菲律賓把十六塊海洛因磚夾藏在錄放影機內,開船將毒品帶回台灣的就是陳火盛所開的「得利十號」漁船。
在毒品抵台後,林金群通知林進龍,林進龍便叫不知情的兒子,去向陳火盛拿錄放影機紙箱,再交給謝龍宗夫婦,全案獲刑事局緝獲。
案發後,陳火盛和林進龍皆聲稱不知箱子裡面有海洛因,但重要關係人林金群當時滯留菲律賓,無法回台受審,林更因涉詐欺案,於二0一0年十月,在菲律賓納卯市落網,遭菲方拘禁五年多,沒來得及受遣返台灣,為陳火盛、林進龍作證,致陳、林受冤入獄。
二0一一年,陳、林和謝龍宗妻子及林金群被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各處十八年徒刑,謝龍宗則判二十年徒刑。二0一二年,謝妻於入監執行前,在屏東家自殺死亡,林進龍不甘受冤,逃亡五年後入獄,陳火盛則在二0一二年九月準時入監執行。
冤獄平反協會也協助聲請再審陳火盛案,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法院裁定陳火盛案再審並停止執行,陳火盛才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