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前年五月三十一日做出釋字第七七七號解釋,對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意旨,認為此條「肇事」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此外,法定刑一律科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這部分自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失效。
對此,行政院會今年四月八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五月十九日併案審查相關修正草案,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而這次的修法重點,包括駕車發生事故逃逸,應區分肇事責任。
委員會審查時,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下,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全案二十一日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