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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禁歧視中高齡就業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社環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初審草案明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四十五歲以上民眾,不得以年齡為由給予差別待遇,若違反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盼能促進中高齡者就就業機會,並保障退休後重返職場權利,讓銀髮族享有公平工作機會。
初審條文明定,中高齡者是四十五至六十五歲民眾,高齡者則是逾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進用、分發、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解僱等事項給予差別對待,若民眾發現遭雇主年齡歧視,可向各縣市府勞動局處申訴。
由於多數民眾擔心一旦申訴恐遭企業懲處,初審條文也明定,雇主不得因中高齡者申訴就將其解僱、調職。
初審條文明定,如果企業對中高齡者年齡歧視,依法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中高齡勞工申訴而遭雇主調職或解僱,可處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也應公布有年齡歧視的公司名稱或負責人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此外,為支持銀髮族退休後再就業,初審條文也通過,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六十五歲以上勞工,若企業中已有勞工將滿六十五歲退休年齡,企業可於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再就業的相關協助;若雇主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經驗,勞動部得給予補助。
初審條文也明定,各縣市勞動局處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媒合就業機會、訓練研習及勞動法令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