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地籍清理條例擬鬆綁 不再卡廟地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3日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寺廟、宗教團體等神明會修法鬆綁申報清理規定,如會員因繼承變動,可直接申報更正會員清冊,不用再經半數會員同意。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原有的土地申報更名,也不再限制該土地是否為其使用中,以加速清理作業。

台灣寺廟、宗教團體眾多,不少有產權不清的狀況,此次地籍清理條例修正草案中,為簡化清理作業流程,針對神明會部分修正清理條例的條文有23條、34條及35條,內政部認為若通過修法將讓清理作業更有效率。

現行法條規定,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的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

由於不少神明會成立歷史悠久,出現原管理人、繼承人的身分問題,或會員人數眾多,若要求會員或信徒因繼承變動,須取得過半數同意書,恐造成緩不濟急、過於複雜,甚至不易達成半數同意的難處,難以達成變更的目的,內政部因此提案修正23條,移除必須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的要件,可直接申辦,大大簡化流程。

現行法條另規定,未依法登記的寺廟或宗教團體的土地,現為依法登記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寺廟或宗教性質的法人確為同一主體者,該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可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申請更名登記。

內政部認為,只要能夠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寺廟或宗教性質的法人確為同一主體者,不論該土地是否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所申報的土地產權均為該法人所有,即可依法申請更名登記,因此刪除「現為依法登記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的要件,以與現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