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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非動物用藥品療效 最少罰20萬

販賣動物用藥品須領有許可證,並以實體店面販售。 (動保處提供)

記者翁聖權∕新營報導

近年飼養寵物風氣盛行,許多業者為搭上這股錢潮,開發及販賣寵物相關用品及食品。台南市動保處提醒,該些寵物相關產品非動物用藥品,刊登販售時不得有宣稱療效之字眼,今年一月份即有業者因販賣犬貓清耳產品之廣告說明含有療效字眼而遭檢舉,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罰新台幣二十萬元,請民眾勿因小錢而失大財。

動保處長吳名彬指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可以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相關字眼,違反者可依法處新台幣二十至一百萬元。

該業者因在蝦皮平台販售非動物用藥品之犬貓清耳產品時,刊登之廣告含有「預防耳疥蟲、治療犬貓外耳道炎」等宣稱療效字眼,遭動保處裁罰新台幣二十萬元。

農業局長李建裕表示,賣家在宣傳非動物用藥品之寵物相關產品時,常使用「減少眼睛分泌物、預防皮膚病、防止脫毛、改善下痢、避免結石、改善耳炎…」等涉及醫療效能的用字來促進買氣,然而該行為已經違法。農業局長李建裕提醒業者刊登非動物用藥品之宣傳廣告前,務必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之「寵物食品用字參考表(一0七年八月一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