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除罪化後宣判 國務機要費案 扁珍免訴

纏訟16年 幕僚馬永成等均免訴 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另涉國外洗錢等罪遭判刑 可上訴

前總統陳水扁涉詐領國務機要費案,因會計法甫於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除罪化條文,高院更二審十五日宣判國務機要費案一干涉案人員因法律廢止刑罰均獲免訴。(資料照)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扁家國務機要費等案纏訟十六年,高院更二審昨(十五)日宣判,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詐領國務費部分,因法律廢止刑罰獲免訴;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涉洗錢遭判刑。可上訴。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四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更二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李世華、陪席法官黃雅芬。鄭水銓宣判時指出,本件審理範圍包含陳水扁,七月一日已裁定撤銷陳水扁的停審,回復審判程序。

更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以及被告蔡銘哲、郭銓慶,有關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汙罪、偽造文書罪及所涉洗錢部分,均為免訴。

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汙、偽文)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於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解除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免訴判決。

其他國外洗錢部分,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指出,本件判決有罪部分,為被告吳淑珍、蔡銘哲、陳致中及黃睿靚。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行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二百九十九萬八千三百五十二點四美元沒收。

連育群指出,陳致中犯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判處一年徒刑,併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元,扣案洗錢財物八百一十六萬九千零一十五點三美元沒收;黃睿靚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分別判處十月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緩刑四年,須向公庫支付一百萬元,扣案洗錢財物八百一十六萬九千零一十五點三美元沒收。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此外,蔡銘哲明知他人犯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財物,予以寄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褫奪公權一年。

連育群指出,判處有罪的理由,吳淑珍就龍潭購地案犯收賄罪、南港展覽館案犯圖利罪均已判刑確定,她辯稱沒有洗錢犯案意,並不可採信;陳致中、黃睿靚於原審坦承犯行,以卷內證據相符,陳、黃就重大資金來源為犯罪所得應有認知;蔡銘哲坦承犯行。全案可上訴。

 

Show CommentsClose Comments

Leave a comment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