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條例三讀 4情況可直接開槍

立法院會30日下午三讀通修正警械使用條例,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曾銘宗(左2)與同黨立委手持標語在議場內合影留念。(中央社)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明定警員面臨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攻擊意圖等四種情境,若認將危及自身生命身體,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若致人傷亡將面臨訴訟,所屬機關應提供涉訟輔導。

台南殺警案引發外界討論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程,並加速立法院三十日三讀通修正警械使用條例。

三讀條文明定,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武器,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徽或執行職務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雖然現行條文明定警員面臨生命、身體危害時得使用槍械,但開槍時機長期困擾基層員警。因此,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將危及其自身或他人生命、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明確定義四種警員得開槍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