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和平區福壽山農場排放汙水中氨氮值超標被台中市環保局開罰四十四萬一千元,福壽山不服提行政訴訟稱非故意違規、山上氣溫低硝化菌作用差影響數值,主張撤銷;法院認為,福壽山不是初次水汙違規遭罰,卻未見改善,本身又在水質保護區內,排放超標汙水影響大眾健康,判處駁回,可上訴。
經查,福壽山農場領有台中市環保局核發的廢汙水排放許可,環保局一一0年十二月六日派員到放流口採樣,測得氨氮檢測值達每公升四十三毫克,超過限值每公升十毫克,被依水汙法開罰四十四萬一千元,並限期改善,福壽山不服提訴願被駁,再提起行政訴訟。
但福壽山說,環保局未依行政罰法第十八事項審酌,就直接開罰相關金額,而有裁量濫用情況,且環保局核發的許可證其採樣及檢測資料表,未有「氨氮」檢測項目,近兩次申報也經審查認可,並非明知氨氮也是規範物質而故意超標,由於冬季高山氣溫低、低氧氣含量,才使硝化菌的硝化作用效率變差而影響氨氮檢測值,主張撤銷。
法院查,福壽山有客房、營區供遊客投宿露營,且曾在一一0年八月九日就因違反水汙法經環保局開罰十二萬一千五百元,這次第二次違規,其應可預見營業活動造成的水汙程度可能高於標準,卻仍未加強管制改善逕予排放,應有未必故意,另也不採信福壽山稱低溫影響硝化菌的主張。
法院也認為,環保局裁罰基準依據違章情形具體列出明確的標準,且福壽山並非初次違規,本身又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卻排放過量氨氣影響水質,危害大眾健康,認為環保局裁罰無違誤,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