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東縣府員工涉收賄及浮報材料費判刑二年

前台東縣府員工涉收賄和浮報材料費案,台東地院判刑二年,緩刑四年。(記者鄭錦晴攝)

記者鄭錦晴/台東報導

台東縣府教育處楊姓聘僱人員,去年遭檢舉涉嫌收取賄賂和浮報材料費,經台東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台東地院以楊繳交犯罪所得且不當得利五萬元以下,量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須向公庫支付三十六萬元。楊員於案發後已離職。

楊員經辦台東縣學校工程和教育處相關工程,遭檢舉有收取賄賂情形。廉政署去年七月間進行搜索和約談相關人員後,移交台東地檢署偵辦,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於日前出爐。

判決書表示,楊員辦理教育處停車場圍籬工程,向廠商收取新台幣一萬元回扣;在辦理三民國小廁所修繕工程時浮報材料費二萬五千元購買濾水器等設備裝設在自家。

法官審酌楊員坦承罪刑,偵辦中繳交三萬五千元犯罪所得,且不法利益在五萬元以下,二罪合併量處有期徒二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四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公庫支付三十六萬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