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人民團體名稱不得混淆或有歧視仇恨性文字

修正條文明定,未來人民團體章程可訂明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為之。(資料照)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為避免混淆,造成民眾誤解為官方機構受到欺騙,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未來人民團體的名稱除不可與已許可的團體名稱相同外,也不可帶有歧視性或成恨性文字,更不能使用易讓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關。

過去三年因為疫情關係,許多會議都改為線上開會。為因應未來疫情恐常態性發展,再加上科技與網際網路日益發達,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開會,也可達到相互討論的會議效果。修正條文明定,未來人民團體章程可訂明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可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為之。

如果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期間內,可以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方式開會。

在立法院三讀後,民進黨立委吳玉琴就舉例,去年有卡債民眾透過網路搜尋「法扶」,卻進入「中華民國法律扶助協會」網站,還被收取新台幣5萬元的費用,但是真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有消債專案,卡債族的諮詢及訴訟都是免費的。

吳玉琴強調,這次修法就是要避免人民團體的名稱魚目混珠,造成民眾誤解為官方機構,避免網路上釣魚的事件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