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記者黃秋儒、黃翠娟、王超群 攝影:王柏倫、陳威穎
前言:
中華人權協會主辦、台灣行政法學會、台灣法曹協會協辦「黨產條例適用之理論與實務學術研討會」二月二十四日舉辦,法律界專家針對黨產條例及其衍生的法律問題進行全面剖析。
第一場「黨產條例關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與實質法治國原則之標準」由台大李念祖教授主持,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永明教授報告。陳春生教授、廖元豪教授,李永然律師、葉慶元律師與談。
第二場「黨產條例關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方式與舉證責任」由高思博教授主持,東吳大學陳清秀教授報告。翁曉玲教授、吳威志教授,梁超迪律師、張少騰律師與談。
第三場「附隨組織之認定與其財產之取得」由政大講座教授蘇永欽主持、董保城客座教授報告。馬秀如教授、林維珩教授、林文舟教授,律師徐履冰與談。
第四場「黨產條例關於聽證程序辦理應遵循之正當性」由董保城客座教授主持,中正大學黃俊杰教授報告。紀和均教授、國家政策基金會副召何展旭、曾至楷律師、劉昌坪律師與談。
第一場
政黨法溯及既往 造成紛爭之源
就黨產條例關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與實質法治國原則之標準,張永明教授在第一場報告明確指出,台灣透過民主選舉方式實現政權更替,勝選一方對於敗選方統治時期所建立之法制,究竟是應學西德徹底毀滅納粹政權般,還是該以德國為師,致力於克服昔日不堪之過往,需要事先釐清。
他認為,黨產條例關於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不具正當性。不當取得財產之認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安定性與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不得作為審查行政機關作為之準據。若在配套機制不齊備,即限制政黨從事營利活動,或者將政黨營利行為所得沒收,均欠缺正當性。
張永明強調,法律未明文禁止時,政黨經營事業不受限,此為法治國原則之最基本要求,同時,政黨法之規定,不能溯及既往適用,倘若溯及既往,即會造成紛爭之源。
倘若以溯及認定,全部否認政黨在過去合乎當時法制,經營事業之成果,等同漠視人民權利之基本保障,當再次政黨輪替時,勢將出現國會之新多數黨,再度以立院人數優勢推翻往昔規範,若任由此模式,則不僅助長政黨間之仇恨,且徒然浪費社會資源,甚至出現國家應予賠償違反事理期間所造成之損害。
黨產條例 李永然:恣意妄為的立法
第一場與談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黨產條例的立法,並非基於正義公益,亦非落實民主國家所應具備「政黨政治」的理念。而是執政的民進黨於其在當年立法院取得多數立法委員席次下,為針對另一政黨「中國國民黨」以竭盡剝奪其所有財產為目的所為恣意妄為的立法。
前司法院大法官陳春生教授指出,民進黨準備制定黨產條例是有備而來,他很遺憾大法官放棄法治國原則,而選擇以「轉型正義」為審查該法是合憲的原則。葉慶元律師也批評黨產條例不合程序,不合法律正義公平原則,政治性追求,不合法理。
廖元豪教授表示,黨產問題在二千年政黨輪替就處理過,當時他還是博士生,想不到事隔十六年立法,內容與之前一樣,非但沒有條文更精緻化,反而倒退。因為不能精緻,不然寫不出條文。此法政府原依法限制反而成為政府施展權力的尚方寶劍。
第二場
消滅在野黨 傷及無辜第三人權益
第二場次報告人陳清秀教授就黨產條例對不當財產認定方式與舉證責任提出報告。他指出,為維持整體法律秩序之統一性,有關各個法律領域間以及在同一法律中之價值判斷,應維持一致性與一貫性,此為體系正義之要求。
黨產條例作為轉型正義法制,係以自然法思想為基礎作為出發點,要求過去不正義行為所產生之不當得利之財產狀態,應回復原狀,以實現自然正義,以替天行道。
因此,有關不當取得財產利益之規範,應符合中庸之道,兼顧國家與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之權益,以促進人類共同生活之和諧,作為實現正義之基本價值理念。一方面保障第三人(債權人及勞工)之權益、二方面保障當事人合理生存發展權益、三方面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確保政黨良善公平競爭秩序,同時應保障在野黨合理生存發展空間,以確保政黨政治良性發展,避免一黨獨大而有邁向專制獨裁之路之虞,以營造各方都能共存共榮的法治環境。
其實施結果不僅傷及無辜第三人權益,其債權人及員工權益受到傷害。而且使在野黨破產消滅,勢必危害憲法保障兩大政黨合理公平競爭環境。而根本無法達成釋字第七二三號解釋所述「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0301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之理想目標。
個案性立法 翁曉玲:不符司法正義
第二場與談人吳威志教授指出,沒收財產應考量扣除「公法上的無因管理」付出與管理必要費用。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法律上沒有義務而付出,但對當事人有利。救國團、婦聯會乃至中國國民黨對於國家主權的維護、對於台灣免受共產主義赤化的貢獻,已然產生公法上的無因管理。
與談人翁曉玲教授表示,黨產條例立法過程極快,是高度富政治意涵的特別法,是違反法理的個案性立法,不是司法正義。與談人梁超迪律師指出黨產條例的推定範圍的確有違比例原則。張少騰律師則以他受委託處理中投和欣裕台打官司的經驗,說明當時是連法律施行細則都未完備,行政處分就下來,此前甚至在立法後極短時間就進行聽證,顯然是極有針對性的手法。
第三場
德國推轉型正義 未沒收政黨私產
第三場報告人董保城教授係就附隨組織認定與財產之取得提出報告,以德國轉型正義為例,統一後的德國司法程序的特徵在於,全面性徹查以及專業性,堅持司法考量的持續性,幾乎沒有報復性的判決或勝利者的審判。他認為這值得我國參考。
黨持有股權「並非當然」不當取得財產。所謂不當取得財產乃係指取得時,政黨乃係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以及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方視為不當取得財產,文義解釋上絕非單純解釋為僅有「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始屬於政黨得持有之財產。
政黨可否經營企業,獲利而擁有財產?我國政黨法規定不行,甚至還溯及既往不行。廣電法還規定黨政軍退出媒體,衍伸出一堆問題。
但是德國社民黨不僅是德國最富有的政黨(目前資產折合台幣約八十六億元),還經營媒體事業。針對這兩件事情,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沒有違憲,理由是基本法並沒有禁止。
黨產條例以及當時適用的人民團體法是允許政黨有政黨財產的空間,而非一概視為政黨擁有除法律明訂可以推有的黨產外均為違法。
我國將政黨、附隨組織之認定及其財產之不當定性,均交由欠缺獨立性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負責,以致於妨害市場自由的經濟問題,被當作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的政治問題。我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實質上是一部沒收政黨私有財產的違憲法律。
黨產會攻防書狀 徐履冰:說法可笑
第三場與談人林文舟教授指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本於無罪推定原則,犯罪或違法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或違法事實。政府對於犯罪或違法事實之認定,負有舉證責任;人民(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無協力義務或責任以自證己罪或自證無違法事實,如果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或違法事實,即應認定該事實不存在,其不利益的結果歸屬政府。
馬秀如教授就所謂政黨不當取得財產進行辨清。林維珩教授以中投公司股權和資產加以區分理清。徐履冰律師表示,在黨產會攻防的書狀上,竟然有稱蔣中正和蔣宋美齡是夫婦,所以後者成立的婦聯會是國民黨可以實質控制的,這種說法極為可笑。
第四場
聽證程序會侵犯當事人權益 均應各別聽証
第四場黃俊杰教授就黨產條例關於聽證程序辦理應遵循之正當性予以剖析,委由陳清秀教授代為報告。針對黨產條例聽證程序的正當性,他指出黨產會是任務型之獨立機關,其組織應具公正性及透明性,委員來源應避免個別政治偏好及敵對性,黨產會相關行政處分之政治影響程度及範圍相當廣泛,故迴避要求應更加嚴格,且不同侵占類型應各別聽證,辦理程序應符合行政程序法大法官解釋等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之完整要求,並讓政黨、附隨組織本身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相關爭點,事先獲得通知及適當之準備期間,享有依法逐案陳述意見及進行個別聽證之正當行政程序保障。
本案行政處分,確實發生多重且不同侵犯程度之法律效果,故針對實際存在之不同個案及各別侵犯,均應逐案先「經聽證」才能作成個別之行政處分。
同時,應有符合公正且合法之聽證組織,針對個別處分之相關法規及事實爭議,均應於聽證程序前提出具體明確之爭點,由受處分人(含利害關係人)事前接受正式通知,在聽證程序進行前有合理準備期間,且於聽證程序進行中充分陳述意見,並由權責機關(含關係機關)說明爭點之事實及理由,再作成聽證記錄。
聽證程序走過場 紀和均:程序瑕疵
第四場與談人紀和均教授整理最高法院所理解的正當行政程序,強調聽證不是走過場而是要有實質的調查辦清事實真相的意義。如果程序瑕疵是可為處分的撤銷事由。
與談人何展旭表示,聽證程序雖在行政程序中,但可看到不管在組成或程序都具有法律意義,具有司法性。各方都必須慎重以對。
曾至楷律師說,黨產會在顧立雄當主委時,很明白對外宣布在一定時間內要將中投公司收歸國有,這說明早有政策連時間表都設定好,聽證與否只是擺設。
劉昌坪律師以救國團案例,他說幾天內要消化數千份材料,而關鍵卷證又不提供,這都讓律師相當困擾,也對當事人權益有莫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