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留下遺囑,把遺產單獨留給二房四子張國煒。大房三子張國政不服,向法院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一審認定遺囑有效,判決張國政敗訴,台灣高等法院25日駁回上訴,仍認定遺囑有效。
張榮發於民國105年1月20日過世,遺囑執行人向國稅局申報總額約240億餘元遺產。遺囑指出,其名下存款、股票、不動產由張國煒單獨繼承,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
外界估計,扣除張家子女等人法定「特留分」部份,張國煒約可拿到140億元遺產。
張國政不服遺囑內容,向法院提出「確認被繼承人張榮發密封遺囑無效」、「確認被繼承人張榮發代筆遺囑無效」訴訟,引發爭產風波。
張國政主張,張榮發於103年所立的密封遺囑應無效力,因為遺囑不是張榮發親簽,未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且張榮發未陳述代筆寫下遺囑總裁特助劉孟芬的姓名與住居所,公證書應為無效。
張國煒答辯指出,依法院函調張榮發醫療資訊與就醫紀錄,可證明張榮發作成遺囑時具遺囑能力,且遺囑是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及向公證人提出,另經調查局鑑定遺囑上的筆跡,確認是張榮發親簽無誤。
劉孟芬證稱,張榮發103年11月間覺得自己越來越老,叫她先打字,「他怎麼講我就怎麼打」,同年12月中旬,張榮發安排遺囑程序,希望她與老臣柯麗卿、總裁特助吳界源、法務戴錦銓擔任遺囑執行人。
劉女證稱,公證遺囑當天,公證人確認是張榮發的意思後就密封遺囑,由柯麗卿、吳界源、戴錦銓擔任見證人並簽名。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依醫院對張榮發的診斷、病歷資料,無法證明張榮發製作遺囑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進而喪失遺囑能力,醫院也認為張榮發的認知功能正常,難認他製作遺囑時欠缺遺囑能力。
法院表示,依劉女證詞,可知張榮發製作遺囑時具有相當口語能力,對於持筆簽名也無明顯障礙,認定遺囑密封後由張榮發親自於封縫處簽名,指定柯等三名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有效,判決張國政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