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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振炎詐領助理費 更審改重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縣前議員曾振炎和妻子侯月嫦詐領助理費一百九十九萬九千八百三十八元,一、二審都以曾任內從事相當多選民服務,且積極問政、非無建樹,情堪憫恕減刑後依貪汙罪判三年六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則認為「選民服務本就是議員工作」不予減刑,撤銷改重判曾七年六月、侯月嫦二年六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曾振炎任南投縣議會第十八屆縣議員期間,和妻子侯月嫦聘用三名人頭助理,並保管三人存摺、印鑑,向南投縣議會詐領助理費薪資、年終獎金共一百九十九萬多元。
南投地院一審時,曾振炎辯稱初任議員無行政經驗,不諳規定,但領得薪資都全數發給實際助理。一審比對多人證詞、金流等不採信曾辯詞,但考量曾任議員期間設置二個服務處,自行花費聘用二名主任、司機,也從事相當多為民服務、工程履勘,侯女也分擔工作且犯後認罪,認為二人均情堪憫恕,減刑後各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曾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侯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二年。
檢察官、曾振炎及妻子均提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就其中另三名助理確實受僱於曾,扣除其薪資等認為曾詐領所得應僅剩下八十六萬九千八百三十八元,撤銷原判決但仍判曾三年六月,侯則酌減判一年九月。
曾、侯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撤銷改重判曾振炎七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侯月嫦判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