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三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法草案,從學校、職場到公共場所,都在涵蓋範圍,法條重罰權勢性騷者,行政罰最高新台幣一百萬元、懲罰性賠償最重五倍,以及最重可判三年有期徒刑。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第一階段修法在立法院通過後即可實施,涉及配套、制定子法等第二階段程序,則預定明年三月八日婦女節上路。
行政院會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原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核心為抑制權勢性騷擾,並在法條中予以明確定義,修法草案採層級處罰,區分一般權勢性騷(主管)、特別權勢性騷(雇主、機關首長)。
在民事方面,提高利用權勢性騷者懲罰性賠償三至五倍、一般性騷一至三倍;將行政罰金提高,一般性騷罰一萬至二十萬元;權勢性騷罰鍰六萬至六十萬,若雇主為加害人,最高可罰一百萬;刑事部分,修法草案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達三年。
修法草案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
修法草案增訂情節重大的最高負責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施,確保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不受行為人權勢影響;建置人才資料庫,培訓及遴選具性平意識的成員;增加得請民間專業人士或團體提供協助調查。
勞動部指出,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申訴人向外部申訴後,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同時,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草案新增,未來校長或教職員工在校園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發展師生戀,若情節嚴重,可直接由性平會做終身解聘等處理。
修法草案也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二年、自事件發生起五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三年、自事件發生起七年。草案也新增,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三年,而如果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十年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