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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性別平等工作法 權勢性騷最重罰100萬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日前舉行記者會,總召曾銘宗(右3)、書記長謝衣鳯(右2)、副書記長吳怡玎(右)、陳以信(左)、立委鄭麗文(左3)、游毓蘭(左2)出席,質疑司法院長包庇前懲戒法院院長性騷擾,拒絕投票行使大法官同意權。(中央社)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並分層重罰,最重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五倍;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新法中涉及宣導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其餘則自公布日施行。

至於申訴時效方面,新法明定,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兩年,或自事件發生起五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三年,或自事件發生起七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三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十年就不予受理。

立法院會採表決方式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保留條文,由於民進黨團具人數優勢,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三讀通過條文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是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並區分為一般權勢型(如主管)及特別權勢型(如雇主、機關首長等)。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且情節重大,雇主於知悉結果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性騷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得因被害者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至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若性騷行為人為負責人或雇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到五倍懲罰性賠償金;若雇主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也明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調查後認定屬於性騷擾,也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雇主知悉性騷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處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

現行條文明定,受僱者達三十人以上的工作場所應訂定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為使雇主了解性騷擾防治責任,新法也增訂受僱者達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新法明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情事時,除了調查懲處,也應採取相關措施防止再發生,並提供轉介申訴人、被害人心理諮商等服務;雇主查證性騷擾事件應客觀公正,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答辯機會,且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

實務上職場的性騷擾可能發生在非工作時間、場所,性騷行為人也未必在職場同一個單位。為保障受僱者權益,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性騷態樣,包含上下班時間、不同事業單位員工等,職場中若發生性騷行為,都適用性平工作法。

由於修正條文仍有授權法規需訂定,且需公、私部門整備人力、經費、宣導,新法中涉及宣導以及地方政府配合部分,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其餘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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