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勢性騷加1/2刑期 最重3年

立法院三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並分層重罰,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圖為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持標語看板。(中央社)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三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刪除現行單科罰金規定,增訂利用權勢犯性騷擾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達三年。新法也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公開揭露性騷被害人姓名個資,違者最高罰新台幣六十萬元。

臨時會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並分層重罰,最重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五倍;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臨時會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原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二十八日已完成三讀,立法院會三十一日順利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

這次修正條文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依身分關係、事件場域選擇適用的法規,例如職場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校園隸屬性別平等教育法,避免出現一個性騷擾事件卻有三法的適用爭議。此外,過去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圍未納入軍警及矯正學校,這次也修正納入。

這次立法院臨時會通過性平三法修正條文,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避免發生吃案包庇情形。

針對權勢性騷擾,修正條文中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並加重處罰;透過權勢性騷擾者除面對被害者求償,也將面臨懲罰性賠償,一般權勢性騷行為人、教職員等為一至三倍,特別權勢性騷行為人如雇主、校長等則為三至五倍。

除了刑罰之外,行政罰部分也增訂權勢性騷者罰鍰為六至六十萬元、雇主可開罰一至一百萬元;刑事部分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可判三年。

為保護性騷擾被害人,修正條文也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完善保密規定,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揭露性騷被害者個資,違者最高可罰六十萬元。

申訴時效部分,修正條文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者申訴的特別時效。未來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兩年,或自事件發生起五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三年,或自事件發生起七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十年就不予受理。

至於外界關注的師生戀,修正條文規定,校長、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若為成年學生,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但兩情相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