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現行消防法令對於製造、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規定非常嚴格。如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未達標準,或其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管理者或行為人將面臨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更嚴重的是,處罰後若未改善,將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且管制量達30倍以上時,場所必須指派保安監督人,制定防災計畫、指導和監督公共危險物品的處理,同時監督場所的用火、用電、施工等情況。
新北市消防局第七大隊大隊長鄭向晃表示,場所的管理者,應嚴格遵守法規,落實危險物品管理及確保場所的設施和設備達到標準,以降低火災風險、確保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