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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首件國民法官案 傷害致死罪判9年徒刑
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審理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王○榮涉犯傷害致死罪案,於17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20日下午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審理該案後,宣判王○榮涉犯傷害致死罪案9年有期徒刑。
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被告王○榮涉犯傷害致死罪案是南台灣第一件國民法官共同審理的案件,橋院刑事第五庭(國民法官專庭)於17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其中候選國民法官應到144名、實到61名,經審、檢、辯三方依國民法官法第3章第3節之規定,共同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並於同日下午接續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誓及審前說明程序。
經選任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審判長林永村、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3位職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並於18日上午9時30分起審理該案。並於同日下午接續完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誓及審前說明程序。
又鑑於國民之身心健康攸關其能否妥適執行國民法官職務,為使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前能適切評估自己心理狀態,橋院於選任程序前邀請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林子翔,先對到場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說明,並透過正念減壓及自我簡易舒緩技巧,協助紓解降低無謂焦慮,增加心理韌性。另亦安排同意之候選國民法官填寫「簡式健康量表」量測,提供審檢辯三方參考,同時讓候選國民法官能察覺自己的心理健康程度,以決定是否依據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定拒絕擔任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