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員林報導
彰化地院為配合司法院積極推動今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新制,並因應將來實施新制之需求,除建構妥適軟、硬體設施,為提升遴聘委員榮譽感,二日辦理勞動調解委員授證典禮暨座談會。
院長蔡名曜表示,新法主要特色是調解程序應先行,收案後在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調解期日集中進行調解。調解期日之進行由勞動法庭法官指定二位分別代表資方之事業組委員及代表勞方之勞動組委員共同組成調解委員會(由法官擔任主席)主持,若調解無法成立時,接續的訴訟程序由該勞動法庭法官(同一位法官)繼續審理,並應在六個月內將勞動案件審理完結,以符合迅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