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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強化工廠安全 共創平安環境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消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增訂第十五條之五,特別針對液體公共危險物品的儲存槽(儲槽)提出更嚴格的管理要求。根據修訂內容,使用儲槽前,起造人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專業機構檢查,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對於達一定規模的儲槽,管理權人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定期檢查,並保存至少五年的檢查紀錄。對於在公告生效前已設置的儲槽,則應在五年內完成初次定期檢查。
新北市消防局第七大隊大隊長鄭向晃表示,這項修訂對工廠管理者提出更嚴格的要求,旨在確保危險物品的儲存和處理過程更加安全。他再次呼籲所有場所的管理者,不論場所大小,都要嚴格履行法定責任,確保設施和設備達到標準。
鄭向晃提到,修訂也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業機構申請許可的相關事宜進行詳細規範,包括資格、程序、文件應備、審核方式、許可證書核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等,以確保整個管理體系的合法有效運作。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共創平安環境,確保工廠危險物品管理達到最高標準,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