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四十九歲陳姓保母因八個月大男嬰哭鬧不止猛力搖晃到嘔吐、眼睛上吊,腦傷影響未來發展,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她傷害、凌虐男嬰,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她五年六月;但二審認定,陳女劇烈搖晃的行為,和鞭笞、香菸燙身體等「凌虐」行為不同,應僅構成傷害,撤銷改判四年六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女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受託男嬰,卻因對方哭鬧就朝他用力搖晃、拋摔,釀腦部嚴重受損、萎縮,甚至發展遲緩,一一0年三月五日男嬰外婆發現孫子噁心嘔吐送醫才驚覺受虐。
法院一審時,陳女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傷害、凌虐男嬰;經比對男嬰病例,發現他雖是三十二週早產但除此外並無癲癇或腦傷,且陳女受託期間男童才出現嘔吐、抽搐及眼睛上吊異狀,並根據醫院鑑定報告、男嬰家屬證詞,且陳女經測謊也呈現不實反應。
一審指出,陳女托育期間,男嬰接續數次遭受劇烈搖晃的外力傷害或施虐,而受有受虐性腦傷,認定陳女故意以劇烈搖晃等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也認定是粗暴不仁行為,應屬於「凌虐」,且認為陳女同時構成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兩罪想像競合,從重依後者論處後判陳女五年六月。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陳女為管教男嬰基於傷害故意朝他劇烈搖晃,但仍與鞭笞成傷、以香煙燒燙身體、告以將嘔吐物吃下、拋擲撞牆、脫衣裸體站在戶外罰站,或餵食毒品等粗暴不仁的凌虐行為不同,認定未構成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
二審認為,一審就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與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具競合關係,尚非妥適,撤銷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陳女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