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歷經朝野表決,十二日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勞工與雇主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反者最重可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立法院長游錫堃於十二月七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針對審議會組成比例、調幅參採指標、研究小組組成比例,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違反最低工資法廠商一定時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等四條條文,朝野無法達成共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立法院會十二日就上述四條條文進行表決,在野黨修正動議均遭否決,條文最後依民進黨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最低工資法有六大重點,包括最低工資審議會、參採指標、研究小組、審議程序、核定程序和罰則。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包括勞方七人,資方七人,學者專家四人,其餘為經濟部及國發會代表各一人;審議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審議會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
三讀條文規定,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得參採指標包括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最低生活費。
審議會設置研究小組作為幕僚單位,研究最低工資審議事宜。有關議決程序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審議會未能達成共識者,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台幣兩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