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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改革三讀 官員不得反質詢

立法院長韓國瑜(前左三)二十八日敲下議事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中央社)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歷經四次焦土戰與經過漫長議事攻防,立法院長韓國瑜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九分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攸關國會改革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罰則、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賦予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草案共六十九條修法,回顧四場院會,民進黨每案皆採拖延戰術,不斷提重付表決、要求清點人數、輪流發言等方式。然國民黨決心戰到底,二十八日下午四時許開始三讀流程,由議事人員宣讀所有三讀條文後,韓國瑜宣布全案交付表決,最終以舉手表決,首次表決贊成者五十七人;後民進黨要求重付表決,最終表決贊成五十八人,全案通過。

根據通過法案內容,就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部分,總統於就職兩週內送交國情報告書予立法院,就職一個月內赴立院國情報告,總統也應即時回答。

藐視國會罰則部分,官員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亦不得為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違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強化人事同意權部分,立委須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審查過程應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違反規定,例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國會調查權部分,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違者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國會聽證權部分,立院得依憲法規定舉行聽證會,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如為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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