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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揆:列窒礙難行部分 移請立院覆議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二十九日拜會立法院長韓國瑜時表示,等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案子後,將研議移請立法院覆議。政院官員透露,若要提覆議,須經總統核可後,十天內送行政院會通過。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明定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出席聽證會不得虛偽陳述等。
卓榮泰二十八日深夜透過臉書表態,政院將在收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後,研議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移請立法院覆議。
卓榮泰一行二十九日下午拜訪韓國瑜。卓榮泰表示,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引起社會各方討論,行政院在收到立法院三讀之條文後,將商請專家學者仔細研究,具體臚列本次法律修正案有窒礙難行部分,並透過憲政程序請立法院再次審視,也請立法院諒解。
卓榮泰表示,行政院並非要提高兩院對立,而是在憲政體制下,尋求合理的尊重,也期盼透過民主對話,完善立法程序,以捍衛憲政秩序。
政院官員表示,等收到修正法案,經評估研議後覺得窒礙難行,需要先經總統核可,在十天內由行政院業務單位擬定覆議案;接著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提出,移請立法院覆議。由於牽涉到不同的院際事項,政院會謹慎研議後才提出相關決定。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天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五十七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