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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條例三讀 付費看最重判7年 罰百萬
本報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十二日深夜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持有兒少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者,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罰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將「重製」(即下載)、「持有」及「支付對價」納入兒少性剝削的行為樣態;並於立法說明載明,條文中「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係以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擬真繪製或以真實存在的兒少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為限,排除ACG等二次元創作。
三讀條文明定,為協助被害人處理性影像限制瀏覽或移除,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性影像申訴、諮詢、查察;通知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兒少性影像;其他性影像防制相關業務。
此外,該條文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路主動巡查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數發部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網路業者對於巡查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三讀條文規定,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兒少性影像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性影像處理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涉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對於無故下載、付費購買持有或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三讀條文規定,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針對以強暴脅迫手段拍攝兒少性影像者,未來也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為減少性影像犯罪產業與行為,此次修法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規定,將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提高刑責和罰金。三讀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六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於支付對價觀覽兒童與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