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七月三日晚間發生於羅東鎮純精路一家餐館槍擊案,宜蘭地檢署獲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曾尚琳,指揮宜蘭縣警局羅東分局追緝涉案人凌姓男子。經專案小組連日追緝,於廿一日下午循線在新竹縣新豐鄉某飯店,將凌姓男子拘提到案,並查獲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一支及子彈九顆。
據了解,凌男與陳男因有債務糾紛,心生不滿,三日晚間十時許帶著一把制式手槍和十四顆子彈,來到羅東鎮純精路三段某餐館。凌男明知該餐館及該處馬路為公共場所,仍然站在馬路邊向餐館及用餐後站在路旁的陳男共射擊五槍,導致陳男腳部裂傷並開放性骨折,凌男隨後逃離現場。
逃亡十八天落網的凌男,檢察官訊後認為他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並在公共場所開槍射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九條之一第一項,以及刑法第三0五條恐嚇罪,由於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串供、逃亡之虞,廿二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