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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租客拒當肥羊
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新制「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正式上路,市府地政局表示,租客權益大提升,包括未來租屋電費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而非以用電度數計算者,電費收取則不得超過電費單每期電費總額。
房東如未依照內政部所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向房客超收電費即屬違法,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可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如仍拒不改正,則可加重處罰。市民遇有違法情形可向地政局檢舉,如有相關租屋相關糾紛,則可向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地政局長陳淑美提醒,七月起所簽訂之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新制,舊約不會溯及適用,但若經過租賃雙方同意,仍可以重新約定適用新制。新制規定有二大重點:一、電費計收標準:除了每度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收取的電費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果沒有分攤併入租屋電費單內,房東也不可以額外收取。二、租屋電費資訊:房東在收取電費時,應提供租屋電費資訊給房客知悉,房客也可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
陳淑美指出,鑑於近年學生因租屋產生的安全及糾紛問題愈來愈多,地政局推出「百年樹人。地政領航」計畫,透過各地政事務所至高中職、大專院校辦理講座,並宣導校外租屋安全、簽約注意事項、糾紛解決管道等面向,強化學生校外賃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