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分署管收毒駕不繳罰款 首例執行管收

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對毒駕男子執行管收,成為首例。(記者張上耕翻攝)

記者張上耕/基隆報導

毒駕義務人脫產,宜蘭分署創下管收毒駕義務人首例。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配合執行「強力執行滯欠酒(毒)駕罰鍰案件專案」,持續針對滯納酒(毒)駕罰鍰案件強力執行,以維護交通正義及民眾用路安全。

宜蘭分署指出,設籍基隆市仁愛區年約六十四歲的邱姓男子,因吸食毒品駕駛機車,遭裁罰新台幣九萬元,且邱姓男子另外還滯欠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即房地合一稅)及多件罰鍰,移送宜蘭分署執行的案件,合計達八十三萬餘元。

經宜蘭分署細心追查邱男財產流向,發現邱男在108年間,簽收毒駕裁處書後,於110年9月間將名下不動產,以135萬元出賣給第三人,所得價金竟未用於繳納罰鍰及欠稅,經宜蘭分署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創下管收酒駕義務人的首例。

邱姓男子於108年8月28日在八堵隧道往基隆方向,遭警方查獲醉態駕駛機車,經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罰九萬元罰鍰未繳納,經宜蘭監理站於111年12月12日移送宜蘭分署執行。

宜蘭分署收案後,隨即多次對邱男核發扣押存款的執行命令,惟均扣押無著,經執行人員到戶籍地現場執行,亦無所獲。然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鍥而不捨,繼續調查邱男財產狀況,查得邱男在108年12月間親自簽收毒駕罰鍰裁處書後,不僅不思繳納毒駕罰鍰,反而在110年9月間,以135萬元出售,名下基隆市南榮路的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宜蘭分署承辦行政執行官詢問邱男,135萬的流向時,邱男諉稱因建物逿自母親處繼承,故135萬元價金都用在清償母親生前醫藥費與其他債務,惟據基隆市稅務局出具的房屋稅籍變更資料所載,前開建物實為邱姓男子自另一名陳姓女子處受贈取得,並非自母親處繼承取得。邱男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自己的說法,且不願就本件欠款提出任何可行的清償方案,承辦執行官因而認為邱男,構成行政執行法等法定管收事由,留置邱男並隨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邱男獲准,將邱男送往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宜蘭分署呼籲,民眾切勿酒(毒)駕,如遇警方於路上攔檢進行酒測,亦應配合。如因酒駕(毒)或拒絕接受酒(毒)測遭交通監理裁決機關裁處罰鍰,如不繳納,案件將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收受各執行分署或交通監理裁決機關公文,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如無力一次清償,應主動聯繫各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事宜,以免愛車、存款、薪水、不動產甚至壽險利益遭執行,乃至於遭拘提、管收,喪失人身自由,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