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環境部二十九日公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碳費三子法,自發布日施行。根據環境部資料,收費對象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以上的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推估收費對象約五百廠;溫室氣體排放量約一百五十五百萬公噸,約占全國總排放量百分之五十四。
對此,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等環團發布聯合聲明表示,目前的碳費子法設計,恐成為「紅蘿蔔」大放送,對於推動國發會宣示的二0三0年減碳百分之二十四加減一個百分點,與環境部長彭啟明日前於環境部升格週年記者會上宣示二0三二年減碳四成仍遠遠不足。
聲明批評,碳費直接棄守徵收今年整年的碳排量,二0二五年才正式上路。而現行三項子法納入二點五萬噸免徵額、高碳洩漏風險係數、且能透過碳權抵扣百分之十至十五不等的收費排放量、並放大國內碳權扣減比率至一點二倍;此外也放寬了石化業、造紙業、紡織業的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值。
環團認為,上述設計都將對企業要繳交的「實質」碳費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恐無法發揮有效的價格訊號,提供企業減碳的經濟誘因,進而拖累轉型進程,更連帶影響由碳費作為主要經費來源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和原先預期的規模有所落差,不足以支應政府後續推動淨零轉型。
聲明指出,碳費費率是碳定價政策能否推動企業實質減碳的重要關鍵,呼籲碳費審議委員會,特別是經濟部代表,起徵費率自每噸碳五百元起,並逐年提升與國際接軌;碳底價(優惠後的費率)需對齊已開發國家的碳定價水準,不低於三百元。
聲明強調,若優惠後的碳費價格過低,企業恐需向他國繳納碳關稅,無法讓碳費留在國內做更有效益的運用,有損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