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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躺嬤床產子 嬰兒將回母國

雇主監視器拍到外籍看護在阿嬤的床上生下孩子。(圖翻攝爆料公社)

記者曾芳蘭∕竹市報導

許多台灣民眾會雇用外籍看護照顧家中長輩,不過七日在社群媒體傳出、新竹一名外籍看護才剛來台五個月,竟在阿嬤的床上生下孩子,讓他苦嘆「不但不能換人,還要幫她做月子。」原本的照顧者變成「被照顧者」,讓一家人相當頭痛;針對該案件、新竹市政府八日下午表示、目前該名移工及嬰兒已由伊斯蘭協會帶回,嬰兒也將回母國安頓。

市府表示、勞工處七日下午一時許接獲通知、該案件發生在新竹市,市府立即積極聯繫仲介並持續追蹤處理情形,據仲介公司回覆,目前該名移工及嬰兒已由伊斯蘭協會帶回,後續會至印尼辦事處辦理護照,並將帶嬰兒回母國安頓。

勞工處表示,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移工在我國生產子女並具備扶養能力的情況下,仍可繼續在台工作。因此,雇主可與懷孕的移工討論勞動合約及待產計畫,若獲得移工同意提前解約,雇主可申請外國人轉出,以便遞補新移工。

據了解、該名印尼籍看護於今年五月隱瞞懷孕事實來台工作,九月十一日產子,事後才坦承是拿朋友檢體過關來台,而孩子的父親人在印尼,雇主協會八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孩子會送回印尼由家人照顧,而看護本人則會繼續照顧原來的阿嬤。

民政處表示,依據「國籍法」之國籍認定,台灣以屬人主義為原則,若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則該新生兒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本案為例,若生父為國人,如與該名移工(生母)無婚姻關係,則生父需先辦理「認領」,新生兒才會具我國國籍,生父辦理認領前,需先確認該名移工(生母)受胎期間是否與他人有婚姻關係,即生母須提出受胎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新生兒始可在台辦理出生登記及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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