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地院審理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廿三日晚間全案辯論終結,定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一審宣判,因案情繁雜、被告眾多,若裁判不及將展延宣示日期。檢方依貪汙收賄罪向法院求處林姿妙二十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是十五名被告中求刑最重。林姿妙在庭上重申清白,請求無罪宣判。
林姿妙與縣府官員等十五人涉犯「羅東鎮公所違法核發農地農用證明」、「九八地號臨時建物延長作總統立委大選總部使用」、「一五五八地號免徵一一二萬土地增值稅」、「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案,二0二二年八月廿三日遭檢方依偽造文書、貪污、財產來源不明、圖利及特殊洗錢等罪起訴。
本案被告共十五人,檢方論罪科刑如下:
貪汙治罪條例收賄罪:林姿妙,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權五年;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四年;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四年。
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時任農業處長康立和,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財稅局長盧天龍,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時任農務科長吳東原,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褫奪公權四年;建管科長林志揚,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都計科長龍飛池,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員黃耀智,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
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地主陳正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地主劉石純,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二年。
檢方依特殊洗錢罪求處林姿妙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二百萬元,不法所得沒收;林姿妙的助理張桂綾一年徒刑。檢方依偽造文書罪求處礦業公司業者林錫欽三月徒刑,緩刑二年,須向公庫繳交六萬元。
林姿妙當庭喊冤,表示自己正當清白,卻被檢方講的「十惡不赦」,罪名鋪天蓋地而來,盼法院還我清白、判我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