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拘禁凌虐棄屍摩鐵 雲檢偵結起訴3嫌

雲林地檢署偵辦徐男遭私行拘禁凌虐棄屍案,循線查獲被拘禁龔男所有鴿舍 ,全案偵結提公訴。(雲林地檢署提供)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地檢署彭彥儒檢察官偵辦三十四歲徐姓被害人遭私行拘禁五十四天凌虐致死並棄屍案,經指揮刑警大隊、斗南分局及新北海山分局組專案小組,查獲廿六歲高姓主嫌、共犯廿三歲林男、四十七歲龔男到案,全案偵結廿二日依共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達七日以上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偵辦徐男遭私行拘禁凌虐棄屍案,循線查獲被拘禁龔男所有鴿舍 ,全案偵結提公訴。(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指出,高嫌、林嫌為處理徐姓被害人約三千八百萬元高麗菜之債務糾紛,先後將徐男強押至南投縣竹山某茶廠、高雄三民區某洗車場,最後拘禁於龔嫌提供之屏東縣內埔鴿舍內,拘禁長達五十四日,拘禁過程中除未提供人體生存所必須足夠飲食外,並長時間將被害人雙眼以黑色口罩、膠帶及安全帽封住,及以手銬、鐵鍊將其拴於狗籠或房內,出入均以鐵鍊拖行,並持棍棒、藤條長時間毆打。

雲林地檢署偵辦徐男遭私行拘禁凌虐棄屍案,循線查獲被拘禁龔男所有鴿舍 ,全案偵結提公訴。(雲林地檢署提供)

地檢署說,犯嫌手段之兇殘,甚持瓦斯噴槍點火灼燒徐姓被害人腳背、持銀針刺入被害人雙手手指之甲床內並左右攪動、持電擊棒持續電擊被害人身體,即使被害人因極端痛苦在地蜷曲、慘叫,仍不罷手,高嫌還持手機拍攝照片及錄影整個凌虐過程,徐姓被害人於三月十一日不堪凌虐死亡後,高嫌等人立即持漂白水、清潔劑等清理現場,再將被害人屍體交命由劉男與黃男將被害人屍體運至斗南某汽車旅館,伴屍四天後再前往警局頂罪,藉以製造斷點。

地檢署表示,高嫌確認劉、黃二人確實前往頂替並遭收押後,三月十七日搭機逃亡柬埔寨;案經專案小組鍥而不捨偵辦查明高姓主嫌、共犯林男身分,並比對出私行拘禁場所,立即持搜索票搜索並拘提共犯龔嫌到案,同時復函請外交部註銷外逃高姓主嫌護照,使其遭柬埔寨遣返回台接受偵辦。全案為國民法官案件,偵結廿二日提起公訴,讓被告三人獲得應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