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司法院憲法法庭二十五日下午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作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部分條文裁定部分合憲、部分違憲,違憲部分包括總統沒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立委要求聽取國情報告後可即時詢答、人事同意權,僅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及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權限,以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憲法法庭宣判,立法院在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時,並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去邀請總統或對其內容提出問題。具體而言,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指出,立法院僅具被動聽取的權利,總統不必主動赴立法院報告。因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的相關規定失去效力,並被宣告違憲。
對於質詢的相關條款,憲法法庭也指出,所謂的「反質詢」並不適用於總統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在質詢過程中的一般答復行為,這意味著質詢的基本框架仍然維持有效。但有關被質詢人拒絕提供資料的部分,則被認為違反了憲法中的權力分立原則,自即日起失效。
在人事同意權及調查權的行使方面,法庭同樣認為相關規定過度擴張了立法院的職權,因而遭到宣告違憲。特別是在調查權的行使上,法庭強調立法院應遵循其憲法授予的權限,並不可以任意設定調查專案小組。
憲法法庭指出,雖然某些修正條文在立法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整體而言並未完全違背憲法的基本要求。這一部分裁定引起了法律專家的討論,因為這不僅涉及法律的合規性,也影響到未來立法院如何行使其權力。
此外,憲法法庭的裁定也強調了立法院在執行職權時,必須遵循透明與討論的原則。這將影響未來的立法程序,尤其是在涉及重大政策的決策過程中,立法院將更需要重視民意的反映。
此次判決,無疑將促進對於國會職權的深入探討,並可能導致隨之而來的法律修正。政府部門與立院之間的權限劃分,仍需透過未來的法律調整來尋求平衡。
憲法法庭認為,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難謂正當,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尚有其他適當手段;此部分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也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