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最高法院在十五日廢棄RCA須賠償十六億餘元的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律師團對此結果表達強烈不滿,批評最高法院未能站在受害者立場,不了解人民痛苦,並強調將繼續為工人爭取應有的賠償。
全案源於台灣RCA公司於民國五十九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因長期使用三氯乙烯等有機溶劑,導致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汙染,並造成不少員工罹患癌症。員工透過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提起兩波求償訴訟,這是其中的第二波,俗稱「RCA二軍」。一審判決RCA等公司應賠償二十三億餘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經審降低賠償的金額,判受害的一千一百十二人獲賠十六億六千七百四十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時效問題仍需進一步調查,尤其是有關汙染行為是否已經過法定時效的問題,因此,在十五日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律師團對此判決表達了遺憾和憤怒,認為最高法院未能充分理解受害者的困境,並且未能根據進步的司法理念作出裁決。
律師團代表林永頌強調,最高法院的裁決對受害者而言是一大打擊,並指出該判決有助於跨國企業逃避責任,對此表示強烈譴責。
此外,RCA員工關懷協會也在法院外舉行抗議活動,表達對判決結果的不滿。協會理事長杜津珠指出,雖然此次判決讓人失望,但他們將繼續堅持訴訟,並為受害者爭取最終的正義。律師團則表示,將繼續努力推動案件,期望能夠早日為受害者獲得合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