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秋儒/台北報導
日前台北市中正第二警分局南海路派出所警員劉映佑擔服巡邏勤務,於當日清晨5時36分許,見一泰籍移工騎乘自行車沿中華路二段北往南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人行道,警方遂趨前攔查。移工渾身酒氣,經酒精檢知器初步測試即亮起紅色燈號,因語言不通,劉員遂以電話通知通譯(負責轄內工程之職員)即時翻譯,轉達警方將執行酒測與違法取締意旨,後於現場測得酒測值達0.22mg/L超標,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並禁止其駕駛。
中正第二警分局指出,社會大眾常認為自行車的速度非常緩慢,較不會造成傷害。多數認酒駕僅規範汽車或機車,此乃錯誤觀念!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自行車為慢車之一種,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如果喝酒仍騎乘上述車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民眾騎乘慢車酒駕,除了會遭到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外,若拒絕酒測更會挨罰4800元。
中正第二警分局呼籲,駕駛人如有飲酒,酒後切忌勿開車、騎機車或騎乘慢車,不可因騎乘慢車就抱持僥倖心態,並要留意喝酒隔日之宿醉也會嚴重影響駕駛時的判斷力與反應能力,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醉不上道,才是安全回家唯一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