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府:若判決有罪 將究責並求償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新竹縣政府下水道工程弊案,縣府下水道科林姓僱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勾結承攬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的振鑫營造和東鑫龍營造,未按設計圖施工,疑似偷工減料,檢察官劉晏如、張瑞玲指揮廉政署移送偵辦,廿七日對林姓僱員和盧姓、郭姓營造廠商負責人等十四人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表示,林姓僱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嫌。盧姓廠商等被告係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陳姓廠商等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監造人員圖利違法審查、刑法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郭男、徐男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被告邱男涉犯刑法登載不實業務文書罪嫌。
新竹地檢署指出,林姓僱員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起受僱於新竹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負責辦理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採購案的開標、審標、履約管理、估驗計價審查、驗收及請款等業務。工務處於一0三年間辦理「新竹縣竹北市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實施計畫」,該計畫施工部二分,分成九個標案。
檢方調查後,下水道科林男與振鑫公司盧姓負責人、盧姓監察人兼施工人員、張姓工地主任、王姓及吳姓員工;邑菖公司監造人員陳姓、高姓、郭姓及蔡姓等十人,明知第四標工程施工規範要求挖掘深度超過一點五公尺需設置鋼軌樁及鋼板作為擋土支撐,且依契約需完成污水下水道工程總長度四萬二千八百一十點零二公尺,但在施工期間未依規施作,僅完成一百八十一點三公尺,其餘四萬二千六百廿八點七二公尺未按規定施工。
檢方指出,盧姓負責人為節省振鑫公司履約成本,指示不知情的六家下包廠商未依規作業,僅拍攝少量施作路段的施工照片並編製不實文件,包括「數量計算總表」、「估驗明細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及「工程結算書」,再蓋上振鑫公司大小章後提交邑菖公司。
邑菖公司陳、高、郭及蔡姓監造人員也明知施工不符規定,竟審核通過上述不實文件並提交新竹縣政府,致竹縣府誤認振鑫公司已依約施工,撥付不法款項五千一百五十四萬九千三百四十六元。
對於新竹地檢署起訴新竹縣污水下水道工程相關廠商、監造及承辦人一案,新竹縣政府廿七日回應表示,本案若經判決有罪,將針對廠商追究相關行政責任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縣府所受損失也將要求廠商賠償及追回相關款項。本案自七月受廉政署搜索調查,縣府均配合相關調查工作,目前尚待審理判決,縣府尊重司法,待法院釐清真相,勿枉勿縱,內部也將先與政風單位研議精進預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