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死女童 保母判9年3月定讞

保母蔡琪婷虐死一歲女嬰「小桃子」遭判九年三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清水區一歲女幼童「小桃子」一一一年間被保母蔡琪婷虐待,顱內出血死亡,檢方認定死因是「受虐性腦傷」,台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等二項罪名判處蔡女各九年及三月徒刑,蔡女上訴二審,改口承認有搖晃「小桃子」,二審今年八月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書指出,蔡琪婷托育一歲姚姓女嬰期間,朝她猛烈搖晃釀腦出血重傷昏迷,緊急搶救多日仍死亡。檢警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接獲疑似重大傷害兒童情資通報,掌握姚姓女嬰受害,台中市警清水分局調查後,發現女嬰傷勢、臨床表徵符合「受虐性腦傷」,比對主要照顧者、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定蔡女涉有重嫌,十一月二十三日拘提到案,二十四日聲押獲准。

台中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時,蔡女辯稱她有三名子女、房貸壓力,沒有傷害女童斷送工作的動機,還說她緊急將女娃送醫、不斷祈求神明挽救,主張無罪。國民法庭認定蔡女情緒失控而傷害小桃子,對家屬造成永久鉅大創痛,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犯行罪責深重,且未坦認犯行,未面對自己過錯,說詞前後反覆,犯後態度不好,分別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罪,各判刑九年、三月。

台中分院二審認為一審量刑適當,蔡女決定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量刑也未逾越裁量權,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