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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罰中火案 環署撤銷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去年底遭台中市政府裁罰,環保署二十五日宣布,為避免因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違誤,衍生國家賠償訴訟案件,依法予以撤銷。
環保署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對中火於去年十二月間,認定全廠生煤年使用量超過許可證核定量,三次以違反空汙法告發,並廢止二部發電機組許可證的相關處分案。
環保署指出,經查違規事實並不具備,並詳述三點原因。首先,中火共十個機組,所核定的生煤年使用量全廠共二千一百萬公噸,依中市府於附帶登載要求全廠生煤使用量四年內減少四成的要求,應少於一千二百六十萬公噸。
不過在三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均未超過;且該處分生煤用量計算起訖時間,並非以同一年度全年操作情形計算,也與空汙法規定不同。
其次,中火因提升防制設備效率申請二號機許可證異動,台中市環保局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核發許可證內容中,逕將「一0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今年一月二十五日全廠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一百零四萬噸」等非屬中火原申請項目內容,自行載入備註欄中。
環保署認為此舉已違反「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事項,及第四十二條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義務等規定。
此外,台中市環保局於去年十一月二十日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一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百分之四十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既有法律秩序安定。
環保署列舉法規,空汙法於一0七年八月一日修法後,對於固定汙源操作許可,已制定全國一致性審查標準;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環保署表示,自去年七月起,台中市環保局裁處前共五次提醒相關法令規定,且今年二月十五日亦函請台中市環保局更正,但中市環保局二月二十日函復時僅說明相關處分案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迄今仍未予更正處分;環保署不得不依法撤銷,以維護法規秩序,避免衍生後續國家賠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