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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火案涉及地方自治權限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說,市府對台電公司台中火力發電廠超量燃燒生煤行為開罰,遭行政院環保署直接撤銷市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甚至針對台中市《生煤及石油焦管制自治條例》的規定出現諸多關切。中央諸多主動的作為,對於地方自治權限造成過多的干預,手段是否合法、適當。
法制局與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合辦「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之界限座談會」,一改以往「現場舉辦」,以「線上直播」進行,由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擔任主持人,邀請法界專家學者針對「地方自治權限」相關議題進行探討。
主持人蘇永欽理事長說,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垂直的分權,應該要好好處理。座談會議題涉及憲法、地方制度法、行政程序法及地方自治條例等重大層面,非常有意義的。
前大法官林錫堯表示,對於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認為上級機關介入行使撤銷權,應以原處分機關能行使撤銷權,經過指示而仍不行使,抑或有情況急迫時,始得為之;前司法官學院院長林輝煌說,我國有關中央和地方的權限爭議,論述雖然很多,但共識卻很少。地方自治是一種制度性保障,中央與地方之分權,並非政治問題而是法理問題;中央與地方是夥伴關係、不是上下級機關。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李念祖認為憲法的精神是在保障地方自治,而非消滅地方自治。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公法人,辦理自治事項應享有自主權,僅於辦理委辦事項時,中央機關方對於地方機關才有比較大的指揮監督餘地。但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允許中央機關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地方機關執行自治事項,顯然與「自治」核心概念有所違背。
台大學政治系教授黃錦堂強調,在地方立法上,有所謂「上乘」或「橫出」規定的概念,讓地方可以在中央立法的框架下,有自主形成的空間。
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地方制度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此案比較不適宜用行政程序法撤銷。中央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規定的撤銷和行政救濟之間的關係,應本與夥伴關係,友善的來處理,應符合比例原則而且也可以考慮先進行行政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