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重新提出大約半個月之後,發生於去年七月的台鐵殺警案,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一審宣判鄭姓凶嫌無罪。此一判決傳出之後社會譁然,不僅使「恐龍法官」再度成熱門話題,也讓人對政府推動司法改革的決心與魄力倍增懷疑。
近年來,我國司法的公平性與公正性,經常為人詬病,尤其部份「恐龍法官」所做違背常理、偏離社會觀感的判決,更讓人不滿。這也就是蔡英文總統上台後,國人支持她加速推動司法改革的主要因素之一。
不過,從這次襲警案無罪的判決,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的路還很遙遠。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七月在火車上處理逃票案時,遭逃票男子鄭再由刺死;許多民眾透過電視看到案發畫面,咸表震驚與痛心。檢方認為,鄭再由是思覺失調症患者,部份行為受妄想影響,但因憤怒殺人,仍有辨識、控制力,醫療鑑定未必公正,建請法官判決無期徒刑;嘉義地方法院卻認定鄭再由「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判決無罪。
就事論事,嘉義地院的判決依法有據,承審法官能否稱之為恐龍法官?確有爭議;但這項判決違反「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傳統觀念,也背離社會觀感,則是可以斷言;何況與本案相似的案件,判決結果迥然不同,當然令人難以信服。
同樣是喧騰一時的小燈泡命案,被告律師同樣提出精神抗辯並佐以醫院鑑定報告,要求法官減刑或免刑,可是歷審都認定凶嫌患有精神疾病,但因犯行重大且有再犯高度風險,可在監禁期間矯治,所以最高法院將他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而嘉義地院卻認為,案發當天鄭嫌的行動有嚴重妄想,處於思覺失調症發病狀態,與台鐵列車長爭執時,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不穩定,不能辨識及理解自己的行為,所以判決無罪。
顯而易見,同樣是精神病患行凶殺人,法院卻認定有的是惡性重大且有再犯風險,必須監禁矯治;有的卻認定是行為時不能辨識自己行為,所以無罪,只須強制就醫五年。這兩個判決縱然是因個案情況不同,不能一概而論,但外界當然會認為是雙重標準;對法院雖未必公平,但社會觀感就是如此。試問,鄭再由的犯行不夠重大嗎?他沒有再犯的風險嗎?就算強制就醫五年,難道就會痊癒嗎?五年之後又怎麼辦?難道司法改革對此毫無辦法嗎?
政府一再強調,司法改革是要使司法更能接受公開檢驗、弱勢者更能獲得協助、並讓台灣社會更加安全有保障,也就是要實現「全民能監督」、「弱勢有保障」、「社會更安全」三大願景。可是這三大願景現在實現了哪一項?
政府明明知道,「司法個案的爭議,經常會傷害社會情感,降低人民對於體制的信任」。為了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避免判決偏離社會情感,特別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民進黨在立法院擁有的絕對多數,以及不顧正常議事程序強行通過若干政治爭議法案的作法來看,要想通過這項法案可說輕而易舉,但這個案子從二0一八年四月送立法院審議,歷經四個會期而未能通過,究竟是不能也?還是不為也?抑或明知其中問題複雜,實施後會產生嚴重副作用與後遺症,因此一直以拖待變?現在政府又說該法要在二0二三年實施,既然政府十分重視這項法案,民眾對恐龍法官又如此深惡痛絕,為什麼不列為本會期最優先法案,加速通過實施?
凡此疑問,難道不該給熱切盼望司法改革的國人一個清楚的交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