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

防疫期間進出工作場所應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 (記者徐義雄攝)
 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109年3月30日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函核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及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台中市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因應防疫需要所定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未強制雇主應給付工資,惟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考量前開假別的情形下,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釋示防疫期間依相關規定請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工資及日數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如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遇有勞動權益問題,或希望了解最新勞動法令修法動態,可至勞工局網站首頁(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有可供連結下載的專屬「QR Code」,亦可撥打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專線或逕洽勞工局 (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