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刑事補償擴大 改判無罪即可申請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十八日上午在新聞中心舉行,由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左二)主持,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左)、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右二)、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右)出席。(中央社)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八日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除大幅放寬刑事補償的適用範圍,並新增「人格補償」,未來只要被判刑確定但事後改判無罪,即可申請補償。
 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司法院函請會銜的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本次修正,旨在為平復冤獄受害者所受損害,擴大刑事補償範圍,完善刑事補償制度。
 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轉述,蘇揆說,「一人在監,十人在途」,司法受冤屈的人就算被平反,常常因為過程中所有的親友都要幫忙奔走,耗費心力,因此除了人身自由的補償,未來新增人格補償的部分,也是蔡政府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現行遭判刑確定者若事後改判無罪,受害人在過程中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才可申請補償,依新的修正案,未來只要獲改判無罪,即可申請補償。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法大幅放寬刑事補償的適用範圍,依特別救濟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曾確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未宣告緩刑的有期徒刑,除人身自由受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可請求補償外,因偵查、審判過程或判決結果,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無辜受害人,其人身自由以外的人格法益有重大損失,且無法聲請國家賠償時,也可以聲請刑事補償。
 也就是說,現行被冤枉的被告若沒被執行刑期或沒被羈押,就無法獲得補償,這次修法後,未來只要獲改判無罪,即可申請補償。
 根據草案,修法公布後可回溯申請,自施行日起適用二年,使無辜受害人可追溯請求補償,以強化救濟機制。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不是只有回溯兩年內發生的案件可以申請補償,而是修法通過後,自施行日起,過往適用的案件,在兩年內都可以提出補償申請。
 草案並賦予無辜受害人可自行選擇補償金支付的方式,除現有一次性支付外,草案增訂可以請求分期支付。
 同時,修法使受理補償事件的機關可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無辜受害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等情形,可給予一到二倍的補償金額,以具體平復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