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立委收賄案的移審庭,認定現任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三人收賄罪嫌重大,有羈押必要,廿二日凌晨近五時特別發函立法院,經獲得立法院許可後,十一時許裁定三人羈押禁見。本案創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羈押現任立委須獲立法院同意的首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合議庭漏夜審理羈押庭,昨日凌晨四時許認定蘇震清、陳超明與廖國棟有羈押必要,北院隨即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函請立法院許可,近五時派法警送函到立法院,並將三人暫時還押北院「候審室」。
但因立法院的保警無收受權限,北院法警暫緩送件,直到上午八時許再度前往立法院,立法院確定於八時二十分收文。立法院長游錫堃表示立即召集院會決定,並於一個小時後作出准許羈押立委的決定。
北院確認獲立院同意後,已於十一時許裁定將三人羈押禁見,並於下午二時許還押台北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