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虹伶/雲林報導
雲縣議會二日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於雲林縣內販售、使用的豬肉肉品、可食部位及其他相關產製食品皆不得含有乙型受體素(瘦肉精),違者處六萬至二億元,並公告禁止違規產品於雲林縣販售,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全與放心。
修正草案規定於雲林縣內販售之豬肉及相關產製食品,皆須明確標示豬原料之原產地,如未正確揭露原產地資訊,將依食安法從重處辦。並得公告於縣內禁止販售或限制販售方式。未來在縣內販售之豬產品如未明確標示原產地,將依食安法裁處三至三百萬元;如產地標示不實,依同法裁處四至四百萬元;殘留萊克多巴胺超過食安法規定者,處六萬至二億元。
此外,縣府並得依產品風險及危害,公告禁止違規產品於本縣販售,或要求販售業者專區販售或以特殊標示警示消費者等限制販售方式維護消費者食之安全與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