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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禁瘦肉精 違者最高罰2億

宜蘭縣販售豬肉產品業者主動申請安心標章並在攤位清楚標示。
(記者林坤瑋翻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議會三讀通過「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未來於宜蘭縣內所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輸、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以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食品,皆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的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為其中之一種)。

縣長林姿妙指出,宜蘭縣秉持以縣民食品安全為首要,落實預防為先之目標,制定比中央還要嚴格的條例,堅持乙型受體素「未檢出」規範標準;也感謝宜蘭縣議會全力支持,讓這項修正案得以順利通過。

林姿妙表示,另為了讓消費者對於宜蘭縣所販售豬肉產品更有信心,她也鼓勵縣內肉品販售業及餐飲業者得依「宜蘭縣拒用含瘦肉精肉品自主管理商店標章申請要點」規範,於取得進口肉品無瘦肉精之安全證明相關文件後,向衛生局申請「拒用含瘦肉精肉品自主管理商店」安心標章,一起來維護縣民飲食的安全。宜蘭縣藉由立法全面禁止瘦肉精、業者清楚的標示及縣府加強的稽查,建立完整的宜蘭食安防護網,一起打造讓宜蘭縣民安心的消費環境。

衛生局長徐迺維說,「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乙型受體素未檢出修正草案經議會三讀通過,下一步將函送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公告後倘肉類食品經抽驗檢出乙型受體素(如萊克多巴胺)超過中央殘留容許量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若未達中央殘留容許量者,則依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