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雙屍案死刑變無罪/關押6834天 謝志宏獲賠2391萬

台南歸仁雙屍命案死囚謝志宏(左)再審改判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二十年前台南歸仁雙屍命案死囚之一謝志宏,因發現新事證而聲請再審改判無罪確定。謝被關押近七千個日子才獲釋,他聲請刑事補償,經台南高分院判准一日折算三千五百元,計可獲二千三百九十一萬元補償。

謝志宏說,他僅因與初識友人郭俊偉相約夜遊,對於共同被告郭俊偉何以持刀殺害本件被害人全然不知,卻因員警辦案之違法、不當以及共同被告誣指持刀殺害被害人之證述,而遭控殺人,除因此身陷囹圄、並背負著殺人罪汙名,造成自身與家人名譽上之嚴重損害。

在尋求無罪判決的過程中,身心均備受摧殘與煎熬,因持續性憂鬱症等症狀,看診次數多達廿三次;父親過世也無法回去奔喪,姊姊婚禮不能參加。自二000年六月廿八日遭羈押時未滿廿一歲,直到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被當庭釋放,已卅九歲,共羈押六千八百卅四天,謝請求每日折算五千元補償。

法官認為,再審判決已敘明係因警方製作前述兩次筆錄時未錄音、錄影,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認應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證據;認謝男上開警詢自白,因蒐證過程違反法定要件,而予排除其證據能力,並未認定謝確遭警方刑求。

謝志宏被羈押,無法逕予歸咎警方行為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節,且其及辯護人因於訴訟上對謝有利事實主張及證據調查之聲請,尚有忽略之處,所以仍具有可歸責事由。斟酌謝男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之程度部分,應以三千五百元折算一日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