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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農會總幹事黃鈺惠至地檢署按鈴申告 理事長丁榮義背信
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虎尾鎮農會第十九屆會員代選舉結束,但風波未平,遭聯署不續聘的現任總幹事黃鈺惠,三日至雲林地檢署按鈴申告理事長丁榮義背信,未召開新任理事會審查資格與否後,召開理事會聘任總幹事案,即逕行要黃鈺惠離職不合程序案。
黃鈺惠指出,依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農會理事長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之當然成員,自應本於職責謀求農會及會員之最大利益,而維持選舉之公平性攸關選舉制度是否得以選賢與能,避免少數人之操縱。
被告藉農會理事長及農會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當然成員之身分,以虎尾鎮農會辦理第十九屆理、監事候選人登記公告中,候選人無須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之依據,檢附該證明書者視為合格,未檢附該證明書者則嚴格解釋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完全無視相關法令及公平原則。
黃鈺惠指出,此舉,意圖使立場相同之候選人通過資格審查,將不同立場之候選人以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方式排除於候選人之外,使同陣營之理、監事候選人輕鬆獲得多數席位,而得以決定理事長人選並聘任該陣營囑意之農會總幹事,藉此把持虎尾鎮農會,如此惡性循環最終受害的將是虎尾鎮農會、全體會員及整體國家社會。
黃鈺惠指出,丁榮義所為已背棄虎尾鎮農會全體會員之委託,損及全體會員之利益,其藉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審查之機會,掩護同陣營之候選人得以不經審查通過資格認定,對於不同陣營的人則任意解釋為資格不符,未依相關法令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工作計畫內容辦理,藉此妨害告訴人等之競選,丁榮義所為已觸犯刑法第三四二條背信罪及農會法第四七之三條之罪責,為此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