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獵釋憲案辯結 月內給答案

原住民王光祿打獵釋憲案,大法官9日開言詞辯論庭;原民團體上午到司法院前聲援王光祿(前排左3)。 (中央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原住民可否持獵槍在原民領域打獵,大法官九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庭中由各方專家進行陳述,大法官聽取各方意見後宣示辯終結,預計將於一個月內會指定日期公布釋憲結果。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一0二年間持「非自製」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三年六月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部分原住民族團體昨日一早就到司法院大門口燒芒草、放狼煙,以原民傳統聲援王光祿。

王光祿指出,當初是母親想吃肉,為孝順而上山打獵,狩獵均遵循部落禁忌,他是獵人也是農人,與環境生態共生共榮,但打獵卻遭判刑,感到非常無奈。

委任律師表示,環境生態沒有因為原住民族狩獵而失去平衡,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應是相輔相成、共榮共存。狩獵是傳統文化,但自製獵槍有安全疑慮,希望政府開放原民擁有「安全」槍枝。

律師指出,目前法令對原住民族狩獵的條件及工具有相當多的限制,盼大法官能宣告槍砲條例、野生動保法及原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例違憲。

內政部代表說,允許原住民族持有自製槍枝,在於保障原住民狩獵需求,符合優惠性差別待遇,因此現行管制架構合乎憲法。事前管制及限制狩獵工具,並非限制狩獵(文化)權,自製獵槍禁止後膛槍及空氣槍,合於憲法比例原則要求。

農委會代表指出,尊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前提下,落實野生動物保育,已研擬修法,納入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罰鍰規定,推動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計畫,恢復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