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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殺同事1死1傷 自首獲判無期

傅姓工人於去年九月間持刀先後殺傷兩名同事,永康所員警獲報立即到場將其帶回法辦。(資料照片)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永康區一處下水道工地去年九月間發生兇殺憾事,五十五歲的傅姓工人疑因工作嫌隙,持刀砍傷四十七歲的馬姓及卅九歲的嚴姓同事,馬姓傷者後因傷重不幸身亡。檢方依殺人及殺人未遂罪嫌將傅起訴,台南地院卅一日宣判傅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傅姓男子與兩名傷者同為汙水下水道工程外包商工人,傅疑因不滿工作分配不均,且與馬、嚴二人素有嫌隙,一0九年九月十九日下午至五金行購買西瓜刀後返回工地,先砍傷馬男,再轉往八百公尺外工地砍傷嚴男。消防救護人車到場時馬男已無生命徵象,送醫急救仍告不治;嚴姓男子則被砍到右前臂大動脈及背部。

卅一日台南合議庭審理,傅當庭認罪,傅男辯護人主張,傅因手機欠繳電話費無法撥打電話報警,但傅持刀砍傷嚴男後,當場叫在場高姓男子代為報案,應符合自首要件,且傅沒有前科,犯後深表悔悟,請求法官從輕量刑。台南地院審酌傅素行尚佳,但僅因認為馬向老闆說其閒話、對其態度差等細故;嚴兩年間的工作爭執等,先後殺傷兩名同事,犯罪手段誠屬惡劣。

檢方考量傅殺人行為,恣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無可挽回結果,並致馬家屬承受頓失親人痛苦及遺憾,永難磨滅,另嚴受有傷害亦蒙受身心重大打擊,自不可輕縱。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認傅犯罪情節尚非屬最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非無可教化,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殺人未遂判處十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