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陸瓊娟∕橋頭報導
一0九年四月發生在橋頭的「桶屍案」,橋頭地方法院九日宣判,吳俊忠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十月;又共同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四月。另熊俐棋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八月;又共同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八月。
橋頭「桶屍案」死者林姓婦人原本在高雄市鳳山區經營卡拉OK店有意盤讓,四十五歲吳男和五十三歲熊女和她談妥盤店,後來不知何因,林婦不願盤讓,吳、熊二人在一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去找林婦談判,雙方起衝突,林婦疑遭勒死。而後吳、熊二人將林婦抬上車,從鳳山一路找尋埋屍地點,在楠梓區某商店買塑膠桶、水泥等用具,將林婦裝入桶內,路過橋頭區橋南路,臨時找塊空地,將林婦裝桶埋屍,為免屍臭外溢桶外還以水泥封住。去年四月發現屍體時,屍體經檢視已因接觸水泥及鹽酸而呈蠟化及脫鈣現象而遭毀損。
檢方表示,經查林姓被害人因遭吳、熊二被告毆打受有傷害而死亡,故核被告吳、熊所為,均係犯刑法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傷害致死及遺棄屍體等罪嫌。檢方又審酌被告兩人與死者間於卡拉OK盤讓之前並不認識,其間亦僅有五千元之債務,堪認被告二人在主觀上並無欲置被害人於死之殺人犯意,應僅係因一時氣憤所致。被告二人所為自應論以傷害致死之罪嫌,尚不足構成殺人罪。
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考量被告二人乃因盤店糾紛一時不滿,又突見被害人對外呼救下,憤然鑄成大錯,固顯露其等蔑視他人權益之心態,所為至應深加譴責。然慮及其等仍係出於不確定故意而偶然犯罪,尚難與蓄意預謀殺人者等視評價,認擇長期刑度加以隔離,應可達刑罰預防及制裁之目的,尚難逕認有須永久隔絕於世之必要。